国际商务财会

法经济学与国际商务融合下国际商法的内涵与滞

 

一、法经济学与国际商务交叉融合后产生的新变化

法经济学是法学与经济学的交叉与融合,是以法学的视角研究经济问题的一门学科。国际商务是经济活动中涉外经济活动和经济业务的统称,涉及国际贸易、投资、保险、运输、金融、旅游等领域。当法学与国际商务相互交叉、相互融合的时候,法经济学的研究范围、研究内容及这门学科的功能等,都将获得极大的扩展与丰富,它的内涵与外延也将发生较大的变化,这种变化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法律适用范围与适用对象的变化。国际商务是跨国经济活动,因而一国的相关法律不仅适用于本国的公民和企业,同时也将适用于在本国境内或与本国有商务关系的外资企业和个人。法律不仅适用于国内经济活动,也适用于涉外经济活动。由此使法律与经济的交叉层次得到提升,交叉内容发生变化,交叉范围得以扩大。

二是法律主体的变化。一般来说,一国的法律只在本国境内有效,对于本国企业和公民在国外发生的业务纠纷和争端,本国法律不产生效力。在这种情况下只能通过相关的国际法进行调节或仲裁,所以,这种法律与经济的交叉与结合,已经不再局限于国内法与经济的交叉,而是代之以国际法与国际商务的交叉与融合,法律的主体已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形成一门新的学科——国际商法,从而使传统经济学中“法”的内涵发生了实质的变化,这也是法经济学的重要特征。

三是法律效力的变化。国际商法包括三个层次的内容:一是国际商务惯例,它属于在实践中形成并在商务实践中获得认可并共同遵守的国际惯例,具有国际行规的性质,是一种不成文的商务契约,具有道德、信誉和行业约束力。二是WTO规则。WTO作为国际贸易组织,它所制定的相关规则对所有成员国来说都具有国际法效力,在发生国际商业争端的情况下,他的调节和仲裁机构所作出的仲裁具有最终权威性和法律效力,但却缺少法律的强制力。三是双边或多边签订的国际公约和协定,如双边投资保护协定、自由贸易协定,多边的纺织品贸易协定、关于保护知识产权的国际公约等。这种国际公约和国际协定是以签字国的国家信誉和国家领导人的名义完成其法律程序的,因此具有较强的法律约束力。国内法对商业行为的约束是一种“硬约束”,具有强制性的特点,而国际法(包括国际惯例和WTO规则)对国际商务的约束则是一种“软约束”,不具有强制执行的功能。

二、国际商法滞后于国际商务发展实践的表现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不断发展和国际商务活动频率越来越高,规模越来越大,国际商法与国际商务的关系日益密切,二者的交叉与融合的趋势日益凸显,法经济学在这一领域的应用和发展空间极为广阔。然而,国际商法的现状和功能大大滞后于国际商务的发展需要。这种滞后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国际仲裁机构的约束力不能适应国际商务纠纷和争端有效解决的需要。如上所述,一些专业性和综合性(如WTO调解与仲裁机构)的国际仲裁机构的仲裁结果往往难以得到有效的执行,这就需要研究如何使国际仲裁具有实质性的法律效力。

二是有的国家,如美国,遵循国内法优先的原则,实际上把国内法置于国际法之上,这是一种法律霸权做法,如何抑制和抵消这种做法,需要深入探讨。三是一些新兴的、但非常重要的领域还没有形成具有国际共识的、清楚明确的国际商业法律规则,还没有签署包括主要国家参与的相关标准或协定,如国际电子商务、航空业的碳排放标准、汽车尾气排放标准,金融业的国际监管和信息披露与保护协定等。

除此之外,目前已提到中国国际商务议事日程的重要课题还包括:从事国际商务的法律成本问题、培养既懂国际商务又懂国际商法并且外语水平较高的复合型人才问题、如何强化并深入研究国际商务视角的法经济学观念和意识问题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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